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61号
被告人黎明杨,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3********,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泰山大道**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明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明杨于2020年8月7日2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魁星楼临江门公交车站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二轮摩托车(川X2***9),后在本市南岸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钟某某通过车上的定位系统于同月10日在本市南岸区将被盗摩托车寻回。
被告人黎明杨于2020年8月13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捉获。到案后,黎明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黎明杨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明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明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明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黎明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黎明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明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黎明杨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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