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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晶贩卖毒品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黎晶,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41号。因吸毒,于2019年3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黎晶从“阿才” (身份不明)处以850元至9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的价格购买“冰红茶”,再分别贩卖给熊某某、余某某等人获利。具体贩卖情况如下:

l、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晶在温州市瓯海区**小区,七次向余某某贩卖“冰红茶”饮料8瓶,获利8900元。

2、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晶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KTV四次向熊某某贩卖“冰红茶”共计5瓶,获利5100元。

2019年3月l6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街道**路**号抓获被告人黎晶,现场查扣“冰红茶”32瓶。涉案“冰红茶”经称量,净重16900克,经鉴定检出含有γ-羟丁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苹果手机两部;

2、​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

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记录、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童某某的证

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晶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

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晶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γ-羟丁酸,数量达16900g,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黎晶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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