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黎杰坤,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7月26日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周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杰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该案退回周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周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黎杰坤先后在浙江*州、周宁等地扒窃共6次,共计偷盗手机6部,价值累计至少人民币1064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4日下午17时27分,被告人黎杰坤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菜市场,伸手从被害人张某某外衣口袋内盗走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54元。
2、2018年2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黎杰坤伙同张某甲、韦某某在周宁县**路菜市场,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用镊子从李某某外衣口袋内盗走宇飞来牌手机一部。经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9元。
3、2018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黎杰坤伙同张某甲、韦某某在周宁县城关**路菜市场,趁被害人周某某不注意,用镊子从周某某外衣口袋内盗走VIVOX20牌手机一部。经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19元。
4、2018年2月15日上午10时55分,被告人黎杰坤伙同张某甲、韦某某在周宁县城关**路**街,趁被害人阮某某不注意,用镊子从阮某某外衣口袋内盗走OPPOR9S牌手机一部。经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20元。
5、2018年2月15日上午11时6分,被告人黎杰坤伙同张某甲等人在周宁县城关**路**街,趁一行人不注意,用镊子从该行人外衣口袋内盗走手机一部。
6、2019年2月10日上午9时23分,被告人黎杰坤在周宁县城关**路菜市场,伸手从被害人王某某外衣口袋内盗走OPPOA77手机一部。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黎杰坤在福建省**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买宇飞来牌手机的收款收据、被告人黎杰坤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阮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黎杰坤供述和辩解。
5、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周价认定【2018】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路价认定【2018】67号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浙江汉博【2019】声鉴字第1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杰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总价值至少人民币10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杰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清满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黎杰坤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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