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村**组**号。2017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曹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5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去至**市**镇**社区**路**厂宿舍伺机作案。黎某趁被害人李某兰、李某绘、唐某月、李某兰睡觉之机,先后进入李某兰等人的宿舍,偷得共4部手机(共价值2435元),后被人赃并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18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去至**市**镇**牌坊**公寓门口过道里伺机作案。黎某等人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偷得被害人袁某勤1部电动自行车(约值1200元)。2018年8月5日19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镇**社区一网吧将黎某抓获归案,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2018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黎某、曹某去至**市**镇**村**庄**楼附近路段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之机,黎某、曹某砸破被害人刘某文的粤S1****号牌黑色吉普牌小型汽车(维修费约1500元),搜找财物未果后离开。随后黎某、曹某又去至该路段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砸破被害人李某的S0****号牌白色丰田牌SUV汽车(维修费约600元),在车内偷得1把雨伞后逃离现场。
(四)2018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曹某去至**市**村**庄附近路段,趁四周无人之机,砸破被害人关某远的粤S*****号牌红色启辰牌小型汽车(维修费380元),在车内偷得现金约10元后逃离现场。
(五)2018年10月16日4时许,被告人黎某、曹某去至**市**镇**村**庄附近路段,趁四周无人之机,砸破被害人陈某焕的粤S*****号牌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维修费约560元),在车内偷得1部OPPO牌手机(价值770元)、4包双喜牌香烟(价值约67元),后逃离现场。
(六)2018年10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黎某、曹某去至**市**镇**村**路**厂加工店门前路段,趁四周无人之机,砸破被害人程某顺的粤S*****号牌棕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维修费约400元),搜找财物未果后离开。
2018年10月16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市**镇**村**出租屋**房将被告人黎某、曹某抓获归案,并缴获部分涉案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李某兰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某强的证言,扳手等物证,配件销售结算单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黎某、曹某的供述和同案人吴某林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曹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曹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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