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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乙、吴某某等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0606056817****,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黎某甲。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文员,联系方式1382553****。

被告人黎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7日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文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巷**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黎某乙、吴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2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冒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走私进口固体废物7780.365吨。

2014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黎某乙作为被告单位**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限制进口政策且自身不具备固体废物加工资质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使用电子邮箱与境外货主联系进口固体废物,在没有提供《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苏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吴某某所属的通关团伙以包税包证的方式通关进口固体废物。经统计,**公司在该期间共进口固体废物7780.365吨。

二、被告人吴某某参与冒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固体废物113858.992吨。

2013年至2017年年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赵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团伙的一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以及客户没有提供《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参与实施冒用他人《许可证》,为客户办理固体废物包税包证进口通关手续的行为。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负责以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客户并向客户报价。经鉴定,2014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所属的团伙走私进口固体废物5734柜、113858.992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乙、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身没有《许可证》,仍委托通关团伙将境外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合计7780.365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乙作为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单位没有《许可证》,仍委托通关团伙将境外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合计7780.365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没有《许可证》,仍协助他人将境外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合计113858.992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瑜

检察官助理:解红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顺德区**路**号,联系电话1392864****、1306869****。

    2.卷宗32册、光盘16张,U盘1个;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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