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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忠盗窃、诈骗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黎某忠,绰号“酒鬼”、“缺伢里”,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622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地为宜丰县**乡**组。2011年7月6日因盗窃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宜丰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0日因嫖娼被宜丰县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忠涉嫌盗窃、诈骗犯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8月8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黎某忠请被害人王某某吃完中饭后,一起回到宜丰县工业园“忆江南”宾馆,等被害人王某某上楼睡觉后,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该宾馆门口的一辆红色“爱玛”牌骑迹260(长跑王)电动车偷走,后将偷来的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在宜丰工业园欧尔玛上班的男子(未查明),所得赃款用于吃饭、住宿、嫖娼等。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0元。

2、2020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黎某忠来到宜丰县**镇**村**组,挪开栅栏进到被害人黎北胜家客厅,在客厅鸡窝偷走被害人黎某某只母鸡并于当晚把鸡吃掉了。该母鸡市场价值人民币180元。

二、诈骗罪: 

1、2020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某忠带几个人到宜丰新昌三小旁边被害人邹某某的”万家快餐“店里吃饭,消费人民币100多元,结账时称没有带钱,承诺第二天付钱。第二天晚上,被告人黎某忠又带着几个人来到被害人邹某某的“万家快餐”店里吃饭,与前一天晚上吃饭的餐费合计人民币300元,在结账时,被告人黎某忠假装接了一个电话,后以其妻子在工业园被车撞到,受了伤急需到医院治疗为理由,骗走被害人邹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用于吃饭、住宿、嫖娼等。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黎某忠在**镇**村上梅被害人胡某甲家里,以其电动车撞到了人需要赔钱为理由,骗走被害人胡某甲现金人民币300元。过了一个星期后,被告人黎某忠再次来到**村上梅被害人胡某甲家,以其朋友出了车祸需要钱打点为理由,再次骗走被害人胡某甲现金人民币500元,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800元,用于吃饭、住宿、嫖娼等。

3、2020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黎某忠在上高县城老民政局旁的按摩店里,以借电动车出去买东西吃为由,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辆蓝色“金箭”牌小佳俊电动车,后骑至宜丰县**镇楼**村一男子(未查明),所得赃款600元用于吃饭、住宿、嫖娼等。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

4、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黎某忠在**镇**村廉租房,以其有事需借电动车用一下为由,骗走被害人胡某乙一辆绿色“爱玛”牌大迪欧电动车,后骑至上高卖给了付某秀夫妻(丈夫罗某四),所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用于吃饭、住宿、嫖娼等。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

5、2020年10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黎某忠在宜丰县**镇农贸市场,以其岳父死了要买猪肉办酒席和出门匆忙没有带钱为由,骗走被害人简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价值305元的猪肉、92元的鸭子,共计人民币1397元。

上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3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价格认定文件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周某华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忠的供述;5.辨认笔录;6.指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73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2021年1月12日

附:

1、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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