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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冉某某等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01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桃园路**号**单元**号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层**。2005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0年10月21日因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4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10月26本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路派出所便民利民公共户,现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层**。2020年3月7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西湖路派出所查获,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4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街村**组,现租住于南明区**街**路**百货店。2016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4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黎某某、冉某某三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的住处,先后三次容留冉某某、黎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的住处,先后三次容留冉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冉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百货店的住处,先后四次容留黎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截图;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黎某某、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黎某某、冉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赵庭淞

                              检察官助理 代祝

                              2020年12月28

                                   (院印)

附件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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