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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区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黎小强(绰号“某lie”),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8月18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至2015年12月18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区某(曾用名欧某某,绰号“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归义镇新圩社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小强、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黎小强、区某从黎小强位于岑溪市归义镇**村旧屋步行去新屋,途经位于**村**号梁某某屋时,发现梁某某屋房间的窗没有关,经二人协商后,由区某爬窗进入房间,将梁某某房间内的人民币1600元及一个银手镯、一台手机盗走。黎小强、区某两人各分得800元,区某将所盗得的银手镯以2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黎小强将所盗得的手机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小强、区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小强、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黎小强、区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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