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安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61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新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9********,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安某某窜至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幢单元楼,安某某在楼下望风,黎某某采用攀爬窗户网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幢**室)、朱某某(**幢**室)、蒋某某(**幢**室)三个住户家中,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黎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5*******;

  被告人黎某某被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