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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张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1,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2,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张某1、张某2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张某1、张某2共谋以女性网友身份约男网友见面,然后以女性网友男友及其朋友身份敲诈勒索男网友财物。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1使用手机注册的连信账号“茉莉娜”将被害人郑某某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化工苑小区7栋1单元5楼见面,被害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黎某某、张某1、张某2即将被害人拦住,并以语言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事后,被告人黎某某分赃1266元,被告人张某1分赃1228元,被告人张某2分赃1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张某1、张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张某1、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恐吓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张某1、张某2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张某1、张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张某1、张某2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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