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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路**号**栋**房,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与龙某某(在逃)及龙某某的两名同学(均在逃)等人在雷州市**圩一夜宵档喝酒吃夜宵,时至6日凌晨1时左右,龙某某用黎某某的粤GKR***小轿车先将其妻子及黎某某的女友送回家。龙某某驾车返回英利圩途经东方红农场新场部广场时,看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在那里喝酒,龙某某就责问周某某等人是何人让他们在这里喝酒,双方遂发生口角,其间,周某某的朋友掷出一空啤酒罐,龙某某以为其驾驶的小车被掷中,就驾车回到夜宵档处叫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及龙某某的两名同学一起去殴打周某某等人。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等人听后表示同意。于是,龙某某便驾驶粤GKR***小轿车载着黎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去东方红农场新场部找周某某等人。1时30分许,当龙某某等人到达东方红农场新场部大门前石阶附近处下车时,周某某一行人便四散逃走。周某某被龙某某扭住,并被龙某某及其一个子稍高的同学用拳脚踢打。随后,龙某某与其个子稍高的同学强行将周某某塞进粤GKR***小轿车后备箱,并由龙某某驾车与黎某某、张某某等人一起到东方红农场剑麻集团制品厂篮球场附近处,下车后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各持一支钢管与龙某某等人先是守在小车后备箱旁防止周某某逃走,接着龙某某打开后备箱要周某某讲明自己姓名、住址及其父母情况,并要周某某打电话给其父母拿钱赔车。周某某不从,龙某某就又用拳脚踢打周某某。尔后龙某某又把后备箱关上,独自驾车离开。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等人见状便也离开了现场。约20多分钟后,龙某某驾车在徐闻下桥镇下埚村路段冲进路边沟里出不来才把周某某放走。

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的家属先后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周某某4.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车辆、钢管等物证;2.被告人人口信息全项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郑某某、黄某某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伙同龙某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翰如

2019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扣押的涉案物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4.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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