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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8日,经丁某某(已判决)提议,被告人黎某某与丁某某一起,至温岭市城南镇观岙村公墓的山路上猎捕鸟类,由丁某某驾驶丁所有的浙JZ8****轿车并使用丁所有的一把气枪射击,猎得斑鸠5只;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经丁某某(已判决)提议,被告人张某某与丁某某一起,至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村、城北街道麻车村一带猎捕鸟类,由丁某某驾驶丁所有的浙JZ8****轿车并使用丁所有的一把气枪射击,猎得斑鸠1只;    

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持有的气枪为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斑鸠为珠颈斑鸠,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

2019年12月11日,杭州铁路公安处台州站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火车站抓获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12月24日,平南县公安局大安派出所民警在平南县大安镇镇南街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车辆轨迹、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邱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分别与人结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和斌 

2020年1021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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