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刑诉〔2019〕18号
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8日被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街**组,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4月18日被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孙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铜川市王益区**园**园**委**号。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4月18日被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董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街**村。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临潼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9日被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号,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张某甲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6日移送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9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为审查方便决定分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黎某某(另案起诉)、孙某某经事先预谋,商议由张某甲出资,黎某某、孙某某各自找人共同盗墓。后黎某某纠集杨某、贠某某、席某某、仵某某(四人另案起诉)等人,孙某某纠集郭某某、王某甲等人。王某甲纠集董某某、刘某甲两人,张某甲纠集李某某(另案起诉)。由上述被告人共同实施盗掘古墓葬,张某甲主要负责为盗墓活动提供资金,黎某某主要负责确定盗洞位置和望风看人,孙某某主要负责指挥盗墓活动及盗墓活动资金管理,杨某主要负责提供盗墓工具和望风看人,王某甲主要负责探墓、打炮眼,贠某某主要负责探墓、下墓,郭某某主要负责探墓,席某某、仵某某主要负责挖盗洞,董某某主要负责提供作案车辆和开车接应,李某某主要负责开车接应。上述被告人有分有合,前后分五晚对乾县阳峪镇南北村张宝宝家田地西侧古墓进行盗掘,后因炸开盗洞过浅未达墓室遂放弃。
2、2018年2月,被告人黎某某因盗掘前述乾县阳峪镇南北村张某某家田地西侧古墓未遂,后纠集席某某、姬某某(另案起诉)、仵某某、赵某某对该古墓重新盗掘,由黎某某主要负责确定盗洞位置和看人、席某某负责提供作案工具车辆及开车接应,姬某某、仵某某、赵某某三人打炮眼。期间王某甲、刘某甲、董某某三人因害怕黎某某带人继续盗掘该古墓,遂驾车前往该地查看,黎某某等人正在实施盗掘时,被前来该处的王某甲等人用手电照射后逃跑,后黎某某与王某甲、刘某甲、董某某三人相遇,双方商议均不再对该古墓进行盗掘,遂放弃对该古墓的盗掘活动。
3、2018年1月,被告人黎某某提出乾县黑豹峪附近(后经实地勘察为乾县阳峪镇靠山村)有一处之前被盗掘过的古墓盗洞还在,后黎某某与王某甲、郭某某、杨某、徐某某(另案起诉)等人经事先预谋,由黎某某负责确定盗洞位置和看人,王某甲负责探墓及下盗洞,郭某某负责探墓,杨某负责望风看人,徐某某负责提供作案车辆和开车接应。分两晚对乾县阳峪镇靠山村梁某某家田地南侧古墓葬进行盗掘,后因盗洞未达墓室遂放弃。
4、2018年1月,被告人黎某某提出乾县(后经实地勘察为乾县阳洪镇上陆陌村)有一处之前被盗掘过的古墓现在盗洞还在,后黎某某与王某甲、杨某、刘某甲、贠某某、席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由黎某某负责确定盗洞位置和望风看人,王某甲、刘某甲、席某某负责下盗洞进入墓室盗掘,杨宝负责望风看人,贠某某负责提供作案车辆、开车接应及下盗洞进入墓室盗掘。分两晚对乾县阳洪镇上陆陌村一古墓葬进行盗掘,王某甲、贠某某、刘某甲、席某某进入该古墓墓室后在墓室及墓道内搜寻陪葬文物,后在该古墓内未发现陪葬文物便逃离现场。
根据陕西省文物研究中心《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2018)陕文鉴不可移动010、014、016号,及咸阳市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委员会对乾县**镇**村、乾县**镇**村、乾县**镇***村被盗的三处墓葬认定意见书的认定意见,乾县阳峪镇南北村张某某家田地西侧墓葬为唐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级别为一般。乾县阳峪镇靠山村梁某某家田地西侧墓葬为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级别为一般。乾县阳洪镇上陆陌村西村亓选民家田地南侧墓葬为汉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级别为一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洛阳铲、矿灯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捕经过等书证;3.同案被告人黎某某、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孙某某、刘某甲、董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看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孙某某、刘某甲、董某某、赵某某、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宏
2019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孙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刘某甲、赵某某羁押于乾县看守所;董某某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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