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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玩忽职守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5********,拉祜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案发时系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云南省澜沧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社区**大街**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案发时系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公安局******大队大队长(副科级),云南省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案发时系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公安局****大队教导员(副科级),云南省双柏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社区**大街**号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路**饭店旁自建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王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该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可在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于2020年8月3日以普检三部交诉(2020)8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8月10日收到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王某甲在孟连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期间,黎某某、彭某某二人在办理辖区内**电器故意伤害案过程中,王某甲在办理辖区内李某甲被故意伤害案、马某某财物被损毁案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失职,放任现服刑人员岩某甲长期逍遥法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

1.2011年12月17日下午,岩某甲在孟连县**电器内用菜刀砍伤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丙级。2012年4月2日,孟连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但自立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黎某某作为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该案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仅取证4份笔录,既未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伤情鉴定,也未开展现场勘查等相关侦查工作,导致后期取证困难。后因黎某某工作调整,该案转由被告人彭某某办理。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彭某某在承办该案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找不到当事人为由未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对岩某甲放任不管。黎某某、彭某某的行为,致使岩某甲的犯罪行为长期未得到处理,案件久拖不结。

2.2016年9月8日2时许,岩某甲等人在孟连县**KTV消费时将KTV保安人员李某甲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21日,孟连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案件承办人自立案之日起至2018年7月,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照规定对岩某甲进行辨认,也未继续开展侦查工作,造成案件久拖不结。

3.2016年11月15日,岩某甲用刀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牧马人越野车的五条轮胎(含一条备胎)戳破。经鉴定,被毁坏汽车轮胎价值人民币13860元。2016年11月15日,孟连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原办案人员张某某处接手案件后,在承办该案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将案件搁置,放任岩勐再犯新罪。

2017 年9月11日晚,岩某乙、岩某甲应混某某之邀到孟连县城**KTV庆祝生日。2017年9日12日0时许,李某乙在**KTV二楼与一男子发生冲突,后被严某某等人制止。李某乙回到包房后将自己与他人打架的事情告知其朋友,岩某乙、岩某甲等人到**KTV门口和严某某理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进而起哄推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冲突中岩某甲持刀将严某某刺伤,刘某丙也在混乱中被他人刺伤。

2017年12月18日,孟连县公安局将马某某财物被损毁案、**KTV寻衅滋事案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6月12日孟连县人民检察院以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孟连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对往年未办结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岩某甲涉及的**电器故意伤害案和**被故意伤害案尚未处理,对两起案件进行侦查补证后,于2018年8月1日补充移送起诉至孟连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10月26日,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对岩某甲涉及的**电器故意伤害案和**被故意伤害案追加起诉至孟连县人民法院,并认定岩某甲属于恶势力。

2018年12月29日,孟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8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岩某甲属于恶势力,以岩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孟连县人事和劳动社会合同、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相关任免职文件、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材料登记表、孟连县纪委监委案件移送材料登记表、中共孟连县纪委线索移送函、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孟连县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孟连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案件移送材料登记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孟连县公安局“关于岩某甲系列案件民警办理情况的核查报告”、孟连县公安局**派出所刑侦中队民警工作职责、到案经过、孟连县公安局相关案件侦办情况、孟连县公安局关于岩某甲涉及案件办理的说明、岩某甲相关案件一审卷宗材料、孟连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孟连县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孟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岩某甲、岩某丙、许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叶某某、杨某某、阿某某、陈某某、岩某丁、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3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王某甲身为人民警察,在孟连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期间,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岩某甲不能及时有效的受到法律制裁,放任岩某甲长期逍遥法外,多次持刀实施暴力犯罪,危害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地方安宁稳定,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和司法公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王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霞

检察官助理:杨镝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其家中,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其家中,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路**饭店旁自建房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1896页,讯问光盘13张;

3.起诉书18份,证人名单1份,辩护意见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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