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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97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塱**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1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阿晶”(另案处理)经商量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至本省罗定市龙华中路**号附近伺机作案。黎某某二人见被害人滕某某的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为浙C1****,约值32000元)停放在路边巷子处,便由“阿晶”负责看风,黎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自制的撬车工具盗走该辆汽车。得手后,黎某某二人分别驾车逃离现场。

(二)2014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阿聪”(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由黎某某驾驶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搭载“阿聪”前往本市莞城区莞太路**巷**之**对出路段伺机作案。黎某某二人见被害人胡某信的一辆东风牌面包车(车牌为粤SU****,约值65000元)停放在该路段,便由“阿聪”负责看风,黎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自制的撬车工具盗走该面包车。得手后,黎某某二人分别驾车逃离现场。

(三)2014年1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经商量后,由黎某某驾驶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搭载彭某某前往万江区黄粘洲社区友谊街**号对出路段。黎某某二人见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灰色起亚牌小轿车(车牌为粤SF****,约值40000元)停放在该路段,便换由彭某某驾驶北京现代轿车,黎某某下车并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自制的撬车工具盗走该辆小轿车。得手后,黎某某二人分别驾车逃离现场。

2014年12月10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18日22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在东城区樟村社区**银行宿舍**座**房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2月19日0时15分左右,在本省云浮市罗定市泗纶镇S352国道旁一无名大排档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等鉴定意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调查函等书证,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黎某某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彭某某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5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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