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骏哥”,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7********,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是广西陆川县**镇**巷**号,住陆川县**镇**路**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阿阳”,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是广西陆川县**镇**居委会**队**号,住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合伙出资开设了网络赌博网站“皇冠现金网”给人充值赌博。被告人黎某某聘请了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管理该赌博网站,并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润分成作为“皇冠现金网”赌博网站的工作人员的提成,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发展了罗某某等人成会员在该网站赌博,也获得了提成。自2018年6月份至案发时,该赌博网站的赌资数额累计达155765.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某起组织作用并积极实施犯罪,被告人曾某某积极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玮
2019年6月13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页,其中第1册202页,第2册134页,第3册11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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