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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26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驾驶银色无牌女装摩托车去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西大道376号柏威工艺品有限公司,将一楼楼梯间宿舍内的铜线盗走。在盗窃得手后由被告人黎某某将铜线卖到废品收购处。经鉴定,被盗窃的纯铜线芯38公斤价值人民币1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钟剑平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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