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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李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三被告人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黎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网吧二楼发生纠纷,被告人黎某某 便上前去用手掰被告人李某某 的左手指,被告人李某某 便拿出匕首对着被告人黎某某 比划,被告人黎某某见状松手,并扬言要叫人过来殴打被告人李某某后离开,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被告人黎某某要殴打自己,于是邀约被告人龚某某后便回家拿来工兵铲和东洋刀等打架器具,后再次邀约谢某某、文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场“助阵”准备殴打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离开网吧后电话邀约吴某某、曾某甲等人到场帮忙打架,并赶回家中拿了棒球棒等准备打架使用的器具。后被告人李某某、黎某某互相邀约到枣山镇广场打架,但是被告人黎某某邀约的人员还没有到达,于是便继续邀约等人到齐了再打架,被告人黎某某邀约的人到达之后双方再次约到枣山镇练车场斗殴,双方人员到达后,被赶来劝架的曾某乙、向某某劝阻,双方没有打起来。被告人黎某某等人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曾某乙开设的“**KTV”,后双方在该歌城777包间内,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矛盾再次激化,被告人黎某某持酒瓶击打被告人李某某头部,被告人李某某跑出门外取工兵铲和刀具,双方部分人员互相殴打,其中被告人龚某某遭到吴某某、曾某甲的殴打,被张某某制止后,被告人龚某某气急抢下被告人李某某手中的东洋刀和被告人黎某某隔空对砍几下,之后,被告人黎某某手持砍刀与手持工兵铲的被告人李某某二人在歌城门外马路上持械对砍,被告人龚某某几次欲上前砍打被告人黎某某但没有合适机会,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持械将对方砍伤,后双方人员逃离现场。被告人黎某某之损伤为轻伤,被告人李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中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起组织作用,被告人龚某某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_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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