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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李某某等赌博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大道**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经密谋后,合股接收下线梁某某(另案处理)的“地下六合彩”投注,三人选取部分投注直接与梁某某对赌,剩余的投注转投给林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取提成。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软件接收下线梁某某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84331元,赔付给梁某某人民币256238元,累计赌资合共人民币640569元。

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经密谋后,合股接收下线谈某某、邱某某、曾某某、“阿红””(四人均另案处理)的“地下六合彩”投注,二人选取部分投注直接与四名下线对赌,剩余的投注转投给林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取提成。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二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软件接收谈某某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98026元,赔付给谈某某人民币111553元;接收邱某某的赌注金额为人民币244588,赔付给邱某某人民币134370元;接收曾某某的赌注为人民币223455元,赔付给曾某某人民币219931元;接收“阿红”的赌资为人民币147830元,赔付给“阿红”人民币118087元。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与上述四名下线赌客累计交接的赌资为人民币1397840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接收下线“米仔”、伍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其选取部分投注直接与两名下线对赌,剩余的投注转投给林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取提成。其中,接收“米仔”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0876元,赔付“米仔”人民币53036元;接收伍某某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0500元,赔付“米仔”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谢某某与上述两名下线赌客累计交接的赌资为人民币114412元。

    被告人黎某某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明知上线“阿明”(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球活动,仍多次帮助其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资,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赌注作为提成,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帮助“阿明”接收下线赌客朱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投注。其中接收朱某某的赌球投注人民币222618元,赔付朱某某人民币75394元;接收黄某某的赌球投注人民币123230元,赔付黄某某人民币1023元;接收郭某某的赌球投注人民币72527元,赔付郭某某人民币63087元。被告人黎某某与上述三名下线赌客累计交接的赌资为人民币557879元。

计被告人黎某某参与聚众赌博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596288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聚众赌博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038409元,被告人谢某某参与聚众赌博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75498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朱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司徒杰武

                                    检察官助理:陈小贝 

2020年4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款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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