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住番禺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海关缉私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南沙区**镇**街**巷**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受大头权(另案处理)、阿坤(另案处理)指使,驾驶粤中山货7288铁质小船,从番禺莲花山码头附近出发,前往内伶仃岛邻近的香港水域装载冻品一批(冻猪肚、冻鸡翅、冻鸡爪,共净重16.025吨),之后二人开船返回番禺,行驶至宝安机场对开水域时被海警抓获,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无法提供该批冻品合法证明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亦未向海关申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冻品中有6.495吨冻猪肚标称产地俄罗斯,属于疫区,是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3.23吨冻鸡翅标称产地波兰,不属于疫区,但未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属于我国禁止进口肉类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冻品、粤中山货7288铁质小船等物证;
2.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海图、现场照片、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等书证;
3.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他人指使,在明知涉案冻品无任何合法证明的情况下,仍偷运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受他人指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建忠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悬挂“粤中山货7288”号牌铁质小船1艘 、冻品(冻猪肚、冻鸡翅)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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