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53********,土家族,文盲,务农,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52********,土家族,小学肄业(半文盲),务农,现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黎某某到李某某家邀其一起到山上拾柴火,正好碰到吴某某在李某某家闲聊。黎某某听说红豆杉能治病,因之前看到吴某某家的山林中有一棵被剥了部分皮的红豆杉树,便向吴某某要这棵树,李某某也对吴某某说那棵树确实被剥皮了。为了确认这棵树是自己的吴某某便与二人一起来到山林中,发现这棵树在前进村曲瓦组寨下石马儿(小地名)谭某某(吴某某的儿子)的山林内,在现场吴某某答应将自己儿子山林中的这棵红豆杉树送给黎某某,于是李某某使用吴某某提供的手锯开始锯红豆杉树,后黎某某锯,因二人劳力有限,最终由吴某某将这棵红豆杉树锯断,之后他们将红豆杉树锯成三截,并剔除了树枝,黎某某分得最上面一截,下面两截由李某某分得。
2020年4月25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红豆杉树属于国家1级重点保护植物。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接到民警电话,要求其在家等候处理,次日二人被民警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查询说明,宣传资料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黎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黎某某、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检察官助理 扈源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1569692****)、李某某(1592361****)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证据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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