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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村**号。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以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制衣大街一出租房内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乙加入收取他人投注。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及参赌人员周某某、刘某某,缴获投注单据、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手机、赌资现金人民币2180元等。经会计核算,涉案的六合彩收据共计人民币3691元,被告人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接受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83,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等物证;

2.户籍资料、六合彩投注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鉴证业务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手机电子证据、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2020年313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9*******、159********。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缴获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主机1台、手机6台、赌资现金人民币2180元,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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