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住**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梁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区**镇**社区村民委员会***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梁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住**市**镇**街**街居委会**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7日被梁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杨某某、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杨某某从**镇运输卷烟到**市,在**高速路口被查获,当场从黎某某驾驶的云M****的小轿车内查获70mm“SHUANG FENG TA”卷烟200条、84mm翻盖“试制”卷烟100条、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100条,共计3个品牌400条卷烟。经查,该批卷烟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另查明,查获的卷烟系被告人黎某某让被告人赖某某帮其向缅甸人购买,并约定27日上午在**菜市场河边装烟,赖某某从中赚取介绍费,黎某某与杨某某共同装烟后运输到**市。经价格认定,该批卷烟总价值共计人民币7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杨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瑞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梁河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市**镇**街**街居委会****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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