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广西**县**镇**村**组**号,现暂住汕头市**区**镇**厂附近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与同案人郭某甲(因其他事实犯故意伤害罪,现在肇庆监狱服刑),郭某乙(在逃)、郭某丙等人到陆丰市**镇**村杨某乙宵夜店吃宵夜,郭某甲跑到宵夜店旁边在对方同案人杨某丙(已起诉)家靠公路的墙角小便被看见,双方发生口角对骂,后被人劝停,对方同案人杨某丙遂打电话给杨某丁(已起诉)、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称有人要有人欺负他、威胁他、找其打架。至当日凌晨0时40分许,对方同案人杨某丙、杨某丁及被告人杨某甲与郭某甲在该宵夜店门口争吵,随后郭某甲、郭某乙及被告人黎某某持玻璃酒瓶、扁担与对方同案人杨某丙、杨某丁、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持钢管双方打架斗殴。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乙、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范围;郭某甲、黎某某、郭某丙、杨某丙、杨某戊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杨某甲竟违反法律规定,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4月3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黎某某、杨某甲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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