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7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2252001********,汉族,初中,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公寓**室(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方某某、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方某某、黎某某,听取了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黎某某利用“A逍遥”(QQ号为:39637****)创建昵称为:“情谊 麒麟族 2000资源群”(群号6983****),其作为群主放任该群成员夏某某(泗阳县人,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截止2019年8月27日,侦查机关对该QQ群组进行远程勘验:该群成员1458人,被告人林某某使用QQ“资源手手”(号码:145614****),以牟利为目的,在该群中发送疑似淫秽视频广告55部,经鉴定:其中53部为淫秽物品;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使用QQ “念你成囍”(号码:320117****)以牟利为目的,在该群中发送疑似淫秽视频广告87部。经鉴定:其中84部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QQ群传播用于观看淫秽视频的软件“极客云播”,通过侦查机关对“极客云播”软件进行勘验,在软件内提取57部疑似淫秽视频并进行送检。经鉴定,其中56部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QQ交易记录和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方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卢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卢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卢某某、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婷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现被羁押于泗阳看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手机号码:1342714****)、黎某某(手机号码:1332297****)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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