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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沈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同月6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3********,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区,住**区**村**组**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8月2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被告人黎某某以新闻工作者的身份多次找到本县**乡**村原村支部书记胡某某,以将群众反映胡某某在该村任职期间存在财务等违法违纪问题发布到互联网上相要挟向其索要财物。之后,黎某某找到被告人沈某某,要沈某某扮演其领导一同去敲诈胡某某,沈某某同意后,黎某某、沈某某到**乡找到胡某某。胡某某为不惹麻烦被迫请黎某某、沈某某二人吃饭并送给二人价值计900元的两条黄鹤楼香烟。

2.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黎某某和沈某某以新闻工作者身份找到本县**乡政府干部黎某某,以将群众反映黎某某在**乡政府工作期间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发布到互联网上相要挟向其索要财物,沈某某按照黎某某的安排扮演黎某某的领导一同去敲诈黎某某。黎某某为不惹麻烦被迫请黎某某、沈某某二人吃饭并送给二人两条价值1300元的黄鹤楼香烟。

3.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黎某某与沈某某以新闻工作者的身份在通城县****超市找到刘某某,以将群众反映刘某某在本县**完小学校负责房屋修缮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发布到互联网上相要挟向其索要财物,沈某某按照黎某某的安排扮演黎某某的领导一同去敲诈刘某某。刘某某为不惹麻烦请**乡**村的原村支书记黎某乙才出面处理并最终同意按照黎某某要求给予其4000元现金。

4.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黎某某在“荆楚知音”微信公众号发表通城县**小学存在乱收费的文章,之后黎某某找到被告人沈某某,要沈某某扮演其领导去敲诈**小学,沈某某同意后按照黎某某的安排告知**教育总支书记刘某某交钱才能删除文章。为消除负面影响,刘某某被迫给了黎某某10000元,黎某某收到钱后将文章删除。

被告人黎某某、沈某某所敲诈索取的上述财物,除沈某某得到2条香烟外,其余财物被黎某某占有。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黎某某违法所得1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旅店住宿查询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黎某乙才、胡某乙、刘某某、李某某、黎某丙、黎某丁等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黎某某、刘某某、廉某某的陈述;4.提取、搜查笔录;5.被告人黎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沈某某系共同犯罪,沈某某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四兵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24********

2.案件证据和材料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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