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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罗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7********,壮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6********,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罗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黎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器3支以及无缝钢管、撞针、钢珠、射钉弹等配件。之后黎某某在其中一支射钉器上组装钢管后带去山上玩时被罗某某看见欲购买该枪支,最终黎某某以280元的价格把该射钉枪卖给罗某某。2020年5月15日,广南县公安局杨柳井派出所民警在黎某某住所查获铁砂0.97千克、钢珠0.44千克、无缝钢管1根、射钉弹244颗、射钉器2支、气枪1支、气枪子弹4166发、枪支零配件及工具22件。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卖给被告人罗某某的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公安机关在黎某某住所内查获的枪支中其中一支为制式气枪,另外两支均为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查获的4166发气枪子弹是制式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弹药及枪支配件(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季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追究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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