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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肖某甲等3人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2001********,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值班律师李振业,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肖某甲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晚,马某某(另案处理)邀约陶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纳雍县厍东关乡尊尚KTV666包房唱歌、喝酒娱乐,后陶某某又邀约黄某某到666包房一起娱乐。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在KTV大厅遇见被告人黎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黄某某便邀请黎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等人进入666包房与其喊拳喝酒。期间,黄某某认为音乐声太大影响其与肖某甲黎某某喊拳喝酒,遂要求正在唱歌的马某某杨某乙将音乐关了,引起马某某杨某乙的不满。黎某某因此觉得马某某杨某乙不给面子,便与肖某甲走出包房,并共谋殴打马某某杨某乙。后黎某某肖某甲回到666包房,黎某某马某某杨某乙把音乐关了,以此方式故意挑起事端,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黎某某肖某甲陶某某黄某某劝出包房后,黎某某又与陶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叫嚣要殴打对方。陶某某回到666包房对马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等人说外面的人要殴打我们。杨某甲马某某杨某乙等人遂持空啤酒瓶与陶某某一起冲出666包房至KTV大厅,陶某某先将黎某某踢倒在地后,马某某杨某乙随即也冲上前与黎某某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杨某乙持空酒瓶将黎某某头部殴打受伤后,又将黎某某拉拽到楼梯转角处与马某某继续殴打黎某某,后陶某某持大厅内铁质的垃圾桶盖冲上前去殴打黎某某头部。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持空啤酒瓶打了肖某乙头部一啤酒瓶,肖某乙杨某甲手中夺下啤酒瓶并用啤酒瓶殴打杨某甲头部,将杨某甲打倒在地后,肖某乙又用碎酒瓶继续殴打杨某甲头部,致杨某甲头部受伤。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头颈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黎某某头部、面部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另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肖某甲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月17日、4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黎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亲属与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由肖某乙肖某甲的亲属赔偿了杨某甲医疗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0680元,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甲黎某某陶某某马某某肖某乙杨某乙的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双方均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证明,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方某某熊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肖某甲杨某甲及同案杨某乙肖某乙马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人员资质证书,通知书;5.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提取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肖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肖某甲杨某甲为逞强斗狠,聚众斗殴,造成杨某甲轻伤二级,黎某某轻微伤。被告人黎某某肖某甲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健

                                               检察官助理 唐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肖某甲、杨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3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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