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与同案犯胡某乙、王某某、胡某丙、许某甲(均已判决)、同案人许某乙(另案处理)、“光头”以及一名妇女等人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段经营砸金蛋得奖品摊位。为防止因奖品劣质与顾客发生冲突,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与同案人许某乙、同案犯胡某乙、王某某、胡某丙、许某甲一伙人经商量后事先准备钢管等工具以防打架。当晚18时许,被害人何某乙与施某某、何某甲参与砸金蛋得奖品活动并中奖,需要交付人民币998元以兑换奖品。在被害人何某乙等人发现奖品是劣质的,不愿花钱兑换奖品并要离开摊位时,同案犯胡某乙、王某某、胡某丙等人围住三人不让离开。被害人何某乙等人趁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一方不备逃离现场。同案犯王某某持钢管、胡某乙持菜刀与同案人许某乙等人一起追逐何某乙等人,将何某乙带回摊位并扣留,威胁何某乙购买奖品。被害人何某丙和严某某经接到施某某电话后到上述摊位交涉,并与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一方发生打斗。同案犯胡某乙、胡某丙持菜刀、同案犯王某某持钢管和同案犯许某甲、同案人许某乙等人一起追打被害人何某丙、何某乙、严某某等人,被害人何某丙被追打至龙田镇三村公园对面中国银行路段时摔倒在地,并被菜刀砍伤、钢管打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被害人何某丙右前臂中段皮肤软组织裂伤并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内踝皮肤软组织裂伤,两外皮肤创口长度累计30.5厘米,其损伤程度分别评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动员被告人胡某甲投案。经被告人黎某某动员,被告人胡某甲于同年10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已赔偿何某丙人民币各2万元,均获得被害人何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同案犯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施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及同案犯胡某乙、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结伙持凶器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动员同案被告人胡某甲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12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黎某某、胡某甲现均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共计4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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