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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谢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4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9********,湖南省临武县人,汉族,大学文化,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委**组**,现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寓**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5********,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高中肄业文化,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为: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谢某某因债务纠纷将被害人覃某某从长沙市天心区“**网咖”带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宾馆**房,谢某某打电话叫张某某(在逃)来到该宾馆,后谢某某、黎某某、张某某三人一起将覃某某控制在该宾馆**房。期间,谢某某打了覃某某两耳光,用拖鞋击打其背部与头部各一下,并在明知覃某某仅拖欠其债务55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迫使其签订了一张借款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还款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的借条,同时张某某用沙发将房门堵住。后黎某某、张某某二人于8月28日11时许离开了“**”宾馆1003房,谢某某单独将覃某某控制在该房间直到8月29日11时许离开。

2018年8月29日15时33分许,谢某某又将覃志强带至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的“**”大酒店,并将其控制在该酒店的**房间。8月30日8时许,黎某某来到“**”大酒店**房间与谢某某一齐控制覃某某,随后覃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2018年8月30日9时许,民警接到被害人覃某某报警后赶至长沙市芙蓉区**路“**”大酒店将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某抓获。

案发后,谢某某已向覃某某赔偿人民币13000元,黎某某已向覃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该二人均取得了覃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某的户籍证明、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覃某某有殴打行为,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联系方式:17708446675)、黎某某(联系方式:1822995****)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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