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8〕34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0********,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邱某甲、邱某乙、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独自一人窜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路**栋,用螺丝刀撬开电梯控制柜,盗走永达牌电梯副板4块、高压板4块。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电梯部件价值24887.75元(人民币,下同)。后黎某某将上述被盗电梯部件以3000元卖给他人。
(2)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邱某甲驾驶一辆轿车搭载被告人黎某某来到钦州市与被告人邱某乙、潘某某会合,后四人于当日21时许来到钦州市钦南区**街**小区**栋,用螺丝刀撬开4部电梯的控制柜,盗走三菱牌电梯电路板20块。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电梯部件价值56152.8元。
(3)2017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驾驶轿车搭载被告人黎某某、邱某乙、潘某某来到钦州市钦南区**街**小区,由邱某甲、潘某某望风,黎某某、邱某乙翻墙进入小区,以同样手法盗走小区2栋、8栋的东芝牌电梯电路板12块。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电梯部件价值127116元。
后黎某某将上述被盗电梯部件及在**小区盗窃的20块电梯电路板以11500元卖给他人,所得赃款扣除车油费后四人平分。
(4)2017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驾驶轿车搭载被告人黎某某、邱某乙来到钦州市钦南区**路**宿舍,由邱某甲在路边望风,黎某某、邱某乙进入该小区,用同样的手法盗走小区1、2、8、9栋的西子牌电梯变频器及主板4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梯部件价值72000元。后黎某某将上述被盗电梯部件以1500元卖给他人。
(5)2017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驾驶轿车搭载被告人黎某某、邱某乙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号**城,三人用同样的手法盗走该楼盘8、l0、11 号楼奥的斯牌电梯电路板12套。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电梯部件价值352450元。后三人将上述被盗电梯部件以12000元卖给他人。
(6)2017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黎某某、潘某某窜至河池市环江县**楼盘,用同样的手法盗走该小区2号楼的江南嘉捷牌电梯主板4块。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电梯部件价值3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4206.6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7718.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4868.8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杰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邱某甲、邱某乙、潘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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