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73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同年4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苑**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黎某某在惠州市园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任业务员。期间,其与徐某甲因公司业务款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12月15日,徐某甲介绍惠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35方混凝土到博罗县**镇徐某乙的自建房工地。同日14时许,黎某某途径上述地点时,见徐某甲在该工地使用**公司的混凝土施工,借故徐某甲所欠10万不还,且向其他公司购买混凝土为由,电话请示**公司的总经理即被告人郭某某,请求郭某某派遣搅拌车到上述工地堵路。郭某某同意后,让其公司车队长李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了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搅拌车到徐某乙所在工地进行堵路,导致**公司的35方混凝土报废。经价格认定,上述混凝土价值人民币10500元。2019年5月22日,徐某丙一方获得13000元赔偿。
2020年3月12日,黎某某、叶某某主动到博罗县公安局九潭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1日,郭某某主动到九潭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郭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拦截他人车辆,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黎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肖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电话1382996****,保证人徐某丁,电话1363199****;郭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电话1364266****,保证人陈某某,电话1501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一体化告知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