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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陈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车站**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车站**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黎某某利用本市海珠区**村**巷**号**房作为赌博场所,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陈某某则负责望风及为赌博人员购买饮用水水、香烟等服务。2019年10月1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先在上址楼下被抓获,随后民警在上址抓获了正在与参赌人员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被告人黎某某,从其身上缴获赌资及抽水钱共计人民币2700元,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台面一张;同时抓获林某某等15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共计55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惟被告人黎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有扣押的被告人黎某某的扑克牌1副、台面1张、人民币2700元(详见扣押清单NO:0002637),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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