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户籍所在地宁明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0********,壮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现住南宁市高新区**路**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韦某甲经共谋后,由黎某某驾驶桂A****2号厢式货车搭载巫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位子渌路口和韦某甲会合后,三人在此处一地下井盖周围布置施工路障,由黎某某用钢筋钩钩开井盖寻找电缆并用钢丝绳绑住电缆,由韦某甲驾驶货车将电缆拉出,再由巫某某将电缆剪断后装车。经查明,二被告人偷盗的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铜芯全塑市话电缆(规格:HYA200*2*0.4),共126根,总长约345米。经鉴定,该批电缆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电缆、断线钳、塑料水码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被盗情况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巫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韦某甲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55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九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均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草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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