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25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崇仁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9年5月1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06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南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0624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南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始,被告人黎某某、高某甲在其夫妻共同承租的位于本市白云区**街**号**房和**巷**号**房,多次容留、介绍女青年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向他人卖淫。同时,被告人高某乙与黎某某合谋,其多次帮助介绍嫖客到上址嫖娼,并每次收取黎某某至少50元的介绍费。2020年1月9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202房抓获黎某某、高某甲、上述2名卖淫女青年及1名嫖客,在长安直街四巷5号1楼抓获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高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均建议判处黎某某、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缴获的手机3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3份。
5、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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