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99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0********,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崔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凌晨2时44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等人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路**砂锅粥吃宵夜喝酒后准备离开时,在旁边的**大排档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邱某某、曾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对被害人邱某某、曾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曾某某、邱某某受伤,黎某某、崔某乙在打斗过程中也被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崔某乙身体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公安民警接报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控制,因部分人员受伤,在核实登记身份后由民警陪同到医院先行治疗,治疗后将五名被告人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视频截图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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