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215,壮族,高中文化,**县**镇**村**屯石灰岩矿场长,住广西**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00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190,壮族,专科文化,住广西**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黄某甲、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合作成立广西******有限公司。2017年1月20日,******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县**镇**村**屯“**”(地名)开设采石场。被告人黎某某于2017年8月入股该公司并负责管理采石场。三被告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矿作业开采石头,造成林地破坏。经广西鑫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鉴定,**县**镇**村*林班被破坏土地总面积为38.55亩。其中林地面积为32.10亩,非林地面积为6.45亩。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保护等级为III级。
2020年9月10日,三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黄某甲、廖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黄某甲、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黄某甲、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荣
检察官助理:韦棋议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住**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保证人:岑某甲,住**县**镇**社区**路***号,联系方式:13*********。被告人黄某甲住**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保证人:黄某乙,住**县**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8*********。被告人廖某某住**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5*********;保证人:岑某乙,住**县**乡**街***号,联系方式:15*********。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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