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长沙市开福区宿龙桥社区环境综合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以下简称宿龙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黎某某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上看到宿龙桥项目招标公告后对该项目建设的成本利润进行了初步估算,被告人黎某某经估算分析发现该项目建设存在利润空间遂决定使用湖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梅湖南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资质采用围标方式中标该项目取得该项目的施工建设权。2017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黎某某主动联系长沙*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公司)经营部部长陈某某、湖南***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公司)经营部部长袁某某、湖南**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参与宿龙桥项目的围标。被告人黎某某分别与陈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商议一致由*安公司开标前垫付投标保证金、中标后给付相关公司出场费、标书制作费、或者投标保证金利息并接受*安公司统一安排投标报价的方式借用相关建设公司资质共同围标宿龙桥项目。开标前不久,被告人黎某某根据招投标文件上的相关要求故意将拟中标单位*安公司的投标报价在其他三家公司报价的基础上下浮10万元,将*安公司投标报价定为3239969.23元、*城公司投标报价定为3330428.45元、*政公司投标报价定为3339265.54元、**岛公司投标报价定为3348673.63元,以此衬托出*安公司的投标报价优势,提高*安公司的中标机率。随后由被告人黎某某将相应投标定价分别告知了陈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由陈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将相应的报价各自写入自己公司投标文件中用于该项目投标。开标前被告人黎某某依约垫付了*城公司的7万元投标保证金,*政公司的7万元投标保证金由*政公司自行垫付,**岛公司的7万元投标保证金由**岛公司自行垫付。投标保证金由各单位自行通过公司公账转账至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内,后又原路回流到相应账户内。其中*城公司的投标保证金7万元是被告人黎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用其本人尾号9139建设银行转账给*城公司员工鲁某某尾号1401银行账户内的,后由鲁某某将这7万元转账给*城公司尾号4899账户内,然后再由*城公司在同一天将这7万元转账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内,2017年11月28日,鲁某某将这7万元原路返还到被告人黎某某尾号9139建设银行账户内。*安公司的7万元投标保证金是被告人黎某某安排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从*安公司公账转账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内。开标前被告人黎某某从*安公司支取现金14800元,按约定以现金的方式分别给了陈某某4000元、袁某某5400元、王某某5400元的出场费、标书制作费、保证金利息。2017年11月21日,*安公司如期中标该项目,项目中标金额3239969.23元,中标后*安公司与甲方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法局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由*安公司自行组织力量以内部承包方式进行施工。
2020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接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得知其涉嫌串通投标罪后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代其他涉案人员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0元,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予以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招投标文件资料、银行流水资料、投标保证金流向图、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暂扣款存款凭证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吕某某、袁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使用湖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黎某某单处罚金,公安机关暂扣款项中的14800元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48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黎某某主动代其他涉案人员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0元,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予以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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