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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5时42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粤WP***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着梁某某由新兴县城往天堂镇方向行驶,途径新兴县G359国道139KM+100M(簕竹圩)路段时,与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早上10时许,黎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天堂中队投案。2020年4月16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宗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黎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徐柳娴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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