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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区**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某某、郭某某,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驾驶粤A1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站对出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驾驶着电动车的被害人彭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彭某甲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黎某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彭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黎某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63800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人民币18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黎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人民币243800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芝勇

检察官助理:林惠芳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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