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鄂F****0小型轿车由谷城县五山镇至本县城关镇,行至**镇**村*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杨某某(男,殁年59岁)驾驶的鄂F****8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黎某某将杨某某送至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时,在未报警未标记的情况下,将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当日10上午时许,黎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同年8月16日,杨某某在十堰市太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8月1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痕鉴字第1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处于左倾/倒姿态下的鄂F****8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头部位与鄂F****0帝豪牌小型轿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擦碰接触;同年8月25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06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黎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