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7日11时0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粤R2****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英德市**镇**花苑路口段碰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于2019年05月17日作出第44188112201900002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接受处理,警察对其询问时能如实交代交通事故的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R2****轻型普通货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黎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