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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2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吊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9时14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桂KR0****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经检验,制动系统和行驶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技术要求)沿佛山市顺德区陈某某涌大道由仙涌往花卉大道方向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仙涌大道寒字路口附近路段,遇前方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同方向行驶,致桂KR0****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头右前角与无号牌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黎某某方向被害人家属赔偿9.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46.5万元,合共56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黎某某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证据证明周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经法医检查鉴定,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崩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 物证;4. 书证;5. 勘验笔录;6. 鉴定意见;7. 视听资料。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珊

                                   2020年7月8日

附:

1. 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688****84;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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