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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K****号小型轿车,沿贺州市八步区国道323线631公里+200米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贺州市八步区**镇**组**号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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