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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泥瓦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拖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建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黎某甲未戴安全头盔持“C1D”证饮酒后驾驶悬挂鄂R****5号牌(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005县道潜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拖市镇大桥村六组地段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黎某乙撞倒,造成二轮摩托车受损,黎某乙受伤,被告人黎某甲推行摩托车逃逸。被害人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黎某甲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乙无责任。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黎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疗费、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等书证;2.证人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张某某、黎某甲杰、黎某己、黎某庚、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车体散落物照片;5.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刘林格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拖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582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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