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1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村**,暂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2019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9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陕A****8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1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办至长安区五台街办东尧村段时车辆底盘将路上行人刘某某拖挂,车辆继续行驶至西尧村口左转弯,后沿西尧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尧村葡萄园门口南约25M处时行人刘某某与车辆分离,黎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与陕A****8车底盘提取人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经交警长安大队事故认定: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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