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湘A98****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邓某和儿子由翁源县翁城镇往新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翁源县新江镇陈陂路段时,与同方向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黄某某当场死亡及湘A98****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黎某某当场打电话给手下工人周甲,叫周甲尽快来到事故现场顶替其为肇事司机。随后周甲搭乘哥哥周乙拥的粤MZY****小客车到达事故现场,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向交警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周甲被带回作进一步调查后,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查发现周甲并非肇事驾驶者,并最终查明肇事驾驶者是被告人黎某某。经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黄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笔录材料;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行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黎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找人顶替其本人为肇事驾驶者,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归案后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幸灵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随案附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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