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乡**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案侦查,于2020年1月9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云H19***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西畴县G***线K9***+1**M路段与周岐普驾驶的云H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在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过磅照片、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称重计量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当事人、证人、驾驶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决定书;
2.鉴定意见:尸体鉴定委托书、尸体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血样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聘请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1)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载物超过核定载量;(3)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顺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8876*****。
2.卷宗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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