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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沛县****市场(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组)。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黎某某套用胡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伪造照片为其本人的C1机动车驾驶证1本。2019年8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车牌号苏C9****海马牌SUV轿车,行驶至沛县二级坝沿湖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驾驶证1本;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5.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规定,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吴冬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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