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汕头市金平区**路经营“**手机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黎某某在网上认识“**”公司的同案人苏某某,后以每张人民币5元的价格购买7万张手机SIM卡,后又购置了19台计算机及10台“**”(此设备每台可以插64张手机SIM卡,可以连接计算机,批量操作接收手机短信验证码)等设备,后雇佣同案人黄某某(在逃)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4楼及金平区**楼**巷**号**房处地点,通过电脑和“**”设备获取SIM卡验证码,后将SIM卡及对应的验证码打包出售给网上需要大批量利用他人信息注册网站账号的违法人员,并从中非法牟利。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金平区**街道**巷**楼及金平区**楼**巷**号**房搜查出19台电脑主机及手机二部,后对上述设备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发现从上述电脑、“**”操作过的手机SIM卡号码约13多万个。其中共8万余个号码是属于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的,4万余个是虚拟运营商,公安机关将提取到的SIM卡号码向运营商查询,现已调取到有公民个人实名登记的号码约20000个。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记录、手机号码实名登记信息资料,鉴定委托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答复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派出所调查事项的函》,同案人逮捕证,相关相片辨认材料;
2、同案人苏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20年3月2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贰拾壹册,补充材料5页;光盘柒张;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壹份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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